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4号
成文日期: 2007-03-30
发布日期: 2009-11-28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 第14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 2007 年第 14 号)
2003 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 2003 年第 29 号公告)。其中明确黄金伴生矿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 26030000 (铜矿砂及其精矿)的黄金伴生矿,同时作出了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上述关于黄金和黄金矿砂的进口税收政策和近年来我国铅工业发展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经研究,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
,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铅矿砂及其精矿是指税则号列 26070000 项下的货物。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铅矿砂及其精矿时,其中所含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 2607000001,非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 2607000090。
三、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 2003 年第 29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